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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人员的差旅费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012-02-0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打印

问:企业研发人员的差旅费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人员的差旅费未列入上述扣除范围,因此不可以加计计算扣除。

责任编辑:深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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