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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1]109号 2011-12-26  【 】【打印

2011年12月7日    粤财法[2011]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 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 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深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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