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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可核定个人所得税

2012-01-0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打印

   日前,增城市某企业股东苏某平价转让所持股份,未按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增城市地税局处予补缴个人所得税4300元,滞纳金457元及罚款2,150 元。
   据了解,增城地税稽查局对某企业账册检查时发现,某公司苏某于2010年9月将所持该企业91%的股份以455万元平价转让给刘某,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2683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增城地税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对苏某平价转让91%股份,按享有该公司资本26,126元的所有者权益占91%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法补缴2010年9月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4300元及加收滞纳金457元,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予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2150元。(何映师 钟静绮 张莹)

责任编辑:深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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